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0日中午,原告苏某在被告彭州市某农家乐参加宴席。期间,苏某抱着小孩在餐厅舞台上玩耍,下临时搭建的步梯时,因步梯未固定发生滑动,导致苏某摔倒受伤。
苏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月,加强营养及护理,后续还需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经司法鉴定,苏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苏某认为,农家乐临时搭建的步梯不符合安全规范,且无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家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7908.28元。
法院判决
一、彭州市某农家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苏某赔偿款92154.14元;
二、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对乡村旅游、农家乐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具有典型参考意义。其一,经营者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同样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未固定的步梯、缺乏警示标志等情形均可构成过错;其二,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亦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因自身过失导致的损害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苏某抱幼儿进入舞台非通行区域、使用未固定步梯,可预见危险却未规避,自身存在过失;其三,法院对鉴定意见并非全盘采纳,而是结合医嘱等客观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体现了对损失金额审慎裁量的裁判思路。
本案提醒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加强对场所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管理,尤其是临时设施的固定和警示,以防范类似纠纷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来源:(2025)川0182民初5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