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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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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琴芳  来源:  阅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体现和保护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民法典》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究竟有哪些修改和增加,我们一起结合案例聊一聊。

第一点:新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案例:小强与小丽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均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诉讼期间孩子尚未满两周岁,但是小强认为,孩子已过哺乳期,其经济条件优于女方,故主张孩子抚养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孩子不满两周岁,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决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

律师观点: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已过哺乳期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该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此规定不仅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于年龄幼小和母亲更具天然的依恋关系,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处理已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应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二点:完善监护制度,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案例:陈某未婚生育一子小吕,小吕出生后被诊断患有多种疾病,治疗费用高昂且难以治愈。小吕生父瞿某因病身亡,陈某自小吕出生起便将小吕滞留在医院不予照料。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小吕被送至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鉴于小吕生父身亡,母亲未尽监护人职责,且小吕祖辈均表示无力抚养小吕,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某的监护权,并指定第三人静安区某居委会作为小吕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律师观点:本案中,被申请人陈某作为小吕的母亲,对患有多种疾病的小吕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抚养,不提供小吕所必需的生活、医疗保障,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要求撤销陈某对小吕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监护人小吕目前没有其他亲属适合作为其监护人,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某居委会作为陈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表示愿意承担小吕的监护职责,故指定该居委会作为小吕监护人。

第三点: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在民法总则、婚姻等规定中进行了统一,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8周岁以下。

案例:疫情期间,为了不耽误孩子的课程学习,很多学校都为学生开展了网上授课的活动。2020年2月29日,梁女士9岁儿子在家以上网课的名义,拿着手机玩游戏、看直播。他晚上趁父母睡觉的时候,偷拿他父亲手机给他的账号充值,并清除所有转账记录。然后,他拿着钱在某网络平台充值游戏币,不停地给游戏主播刷礼物。一个晚上,就刷了7万多礼物,花费1万多元充值了Q币,并给某网络平台的游戏主播打赏了12万元左右。梁女士通过在网络平台发起投诉,最后争取到了退款。

律师观点:此前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变更为8周岁,但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变更,从而带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的适用出现冲突。本次《民法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统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上述问题,依据《民法典》父母可以申请退回;若未成年人在8周岁至16周岁之间,如其进行小额游戏充值或打赏,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般认为是有效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是进行了大额、多次的游戏充值或打赏,那么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智力和认识水平,会认定该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范围之外了,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才能被法律认可,如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属无效法律行为。

第四点:《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了撤销监护权的三类情形,并增强了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

律师观点:在面对今年的新冠疫情,监护制度的规定很好的解决了父母患病确诊后被隔离,留下孩子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的问题。这条规定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理念的彰显。

律师感言:

《民法典》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极大的维护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学校及相关部门不仅应积极学习、掌握《民法典》的各项规定,明确自身的职责;同时也应该向未成年人普及《民法典》,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让他们及时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知识,合法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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