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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该条款有效吗? 裁判思维虽多,结果只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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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叶凡  来源:  阅读:

近年来,社会各界都对农民工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倍加关注。若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常会向建设单位讨薪或向建设行政部门上访,部分政府单位也会要求建设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面临着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的风险。所以,建设单位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压力与日俱增。

为了防止此类恶劣事件的发生,有些建设单位会在施工合同中增加禁止上访的条款,那该约定是有效的吗?

Part 1 案情简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若B公司组织的施工队伍出现上访、讨薪等群体性事件,则B公司需要承担相关事务处理的全部费用,并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次数,B公司应承担3万元/次的违约金。”现因春节前欠薪问题,工人组织前往当地住建局、信访局、人社局等部门上访共计7次,A公司能否据此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Part 2 检索结果

通过认真研读,律师得出结论:该禁止上访条款无效,B公司也无需因上访事件支付违约金。但不同法院作出该裁决结果所依据的路径有所不同。

Part 3 裁判思维

裁判思维一:该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是否上访系农民工处分、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方式,任何他人不得以私权利对其进行阻扰、妨害或进行干涉,故该约定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归于无效。

判例: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1民终165号

2、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施工期间出现四次工人上访,依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400000元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此条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3202号

3、虽合同约定若发生工人上访或投诉行为应予以赔偿,但因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应不适用,且被上诉人卓艺公司以合同约定限制、剥夺工人上访或投诉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述约定应为无效。

判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597号

裁判思维二:该约定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1、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陈绍云、陈绍军应确保零投诉、零上访,发现务工人员投诉,上访一次罚款3000元-5000元,但务工人员向滨湖新区农民工维权站投诉要求支付劳务款,系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案涉合同中关于务工人员投诉、上访一次罚款3000元-5000元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条款,故对于柏培成要求自陈绍云、陈绍军工程款中扣除罚款,不予采信。

判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2750号

2、关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闹事上访违约条款,该条款实际限制了的匠公司工人维护权益、反映问题的权利,应属无效,广厦公司依据该条款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13号

3、因该协议中关于“双方签字后、还款之前,原告不得上访、上诉”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该约定无效,本院不予采纳。

判例:阿克陶县人民法院(2019)新3022民初253号

裁判思维三:因施工合同无效,以上访事件追究违约责任也缺乏合同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亦属无效,北海工程分局关于宝龙工程处应依约承担延迟开工、农民工上访、工期拖延等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判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76号

2、由于案涉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故金太阳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要求安华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974400元及农民工团体上访的违约金2049400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72号

3、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均无异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4条中乙方的安全责任及义务中的第7项关于”如果乙方工人工资发放不及时,有工人到劳动监察上访的情况,甲方将对乙方处罚拾万元,如果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显然上诉人要求按照该约定对被上诉人罚款20万元没有道理。

判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7151号

裁判思维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访事件的发生,故无需缴纳罚款。

1、被告提出,农民工多次上访闹事给被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款5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因农民工上访的罚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发生了农民工上访事件,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判例: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651号

裁判思维五:合同双方系平等主体,一方无权以工人上访作为罚款理由。

1、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故德吉兴公司主张的混凝土、钢材超出定额用量及浪费材料的罚款、工人上访罚款等约定对陈跃无约束力,且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德吉兴公司与作为施工主体的陈跃系平等的主体,不应将工人上访作为德吉兴公司对陈跃罚款的理由;故德吉兴公司要求陈跃返还多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判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终856号

Part4 律师观点

从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虽然不同法院有着不一样的审理思路,但结果都是一致的:施工合同中禁止上访的条款是无效的,这不仅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制度设计。因此,合同一方无权据该条款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金、补偿金或声誉损失费。

笔者认为,一方面,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工地监管力度,及时掌握各项目开工信息,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常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要重点监督;另一方面,建筑单位应当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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