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某施工单位在承建安徽某项目时,因钢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涉诉,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向该施工单位在溧阳承建项目的发包方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包方停止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收到这样的法律文书,发包方应该怎么办?
收到这样的法律文书,发包方应区别情况,依法处置。
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收到人民法院冻结工程进度款的裁定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以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工作,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按约定比例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相关的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发包方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26. 到期工程款债权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决算(结算)或经审计,有确定的数额并已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除外。
27.被执行人对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或者未到期工程款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建设方(发包人)因此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28.建设方(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当合理支付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建设方(发包人)或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准予支付,经查属实的,应予以支持。
29.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作出冻结裁定后未直接送达履行债务通知而径行扣划或提取,第三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以支持。
30.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31.实际施工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应对其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实际施工建设;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除外。
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被执行人另行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执行人,并已通知发包人;
(3)案外人仅出借资质或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实际施工建设的。
3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系内部承包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支持其权利主张:
(1)案外人在承包案涉建设工程时与被执行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案外人在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内部承包合同;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的承包合同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