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6年5月,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王某承租李某的店面房用于经营饭店,租期为三年。交房后王某就开始对店铺进行装饰装修,花费了一百余万元。2019年5月,租赁合同到期,李某不再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要求王某尽快搬离。王某认为因李某不再愿意续租,导致双方无法续签合同,而且自己店铺的装饰装修仍存在残值,王某咨询其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律师解读
承租人租赁商铺后,通常会依据经营需求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后形成的装修装饰物、设施设备等的归属或者补偿一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看。一是装修装饰物是否与建筑形成了附合即与房屋形成了非破坏不可分割的整体,二是在合同中对于是否准许承租人进行装修有明确约定,三是租赁合同是否履行届满及导致提前解除的原因。
根据相应法律规定,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合同期满未形成附合可拆卸的设施设备等仍属于承租人,形成附合在装饰装修物在合同届满的情况下,除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出租人是无需对承租人进行补偿的。
相关法条
1、《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