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姚某与林某一 2010 年网恋相恋,2011 年登记结婚,2014 年生下儿子林某二。婚后林某一长期在国外工作,夫妻长期分居,仅 2017 年初至 2018 年 3 月全家在国外共同生活一年。2018 年底林某一回国工作,常驻深圳,姚某则一直在天津工作生活。
2019 年 5 月 1 日,两人带孩子在天津某饭店吃饭时,林某一未与姚某协商,擅自将孩子带离天津,随后带孩子前往北京、深圳,自此孩子一直随林某一父母在深圳生活。
事发后姚某立即报警,并于 5 月 10 日起诉离婚,主张孩子抚养权;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但抚养权争执不下,林某一还拒绝姚某探望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只有一个:婚生子林某二的抚养权,究竟该归父亲林某一,还是母亲姚某?
林某一认为:自己收入更高,且孩子目前随自己生活,理应获得抚养权;
姚某认为:孩子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自己照顾,林某一是擅自抢娃,不应因此获得抚养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林某二由母亲姚某直接抚养,林某一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0 元,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双方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二审判决
林某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这起案件清晰揭示了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核心规则,也是离婚父母必须知晓的法律常识:
一、抚养权判决的法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 1084 条:
不满 2 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已满 2 周岁,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已满 8 周岁,必须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二、法院判决抚养权,重点看这 3 点
1、孩子的长期生活状态:
孩子一直由谁照顾、跟随谁生活,是法院首要考量因素。稳定的生活环境,比短暂的 “实际控制” 更重要。
2、父母的抚养能力与陪伴:
不仅看经济收入,更看能否提供陪伴、良好家庭氛围和教育。本案中林某一收入更高,但长期缺席孩子成长,最终未获抚养权。
3、是否存在不当抢娃行为:
擅自带走孩子、藏匿孩子、阻止对方探望,不仅不能争得抚养权,还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利于孩子成长,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三、抚养费与探望权规定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金额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直接抚养方不得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配合探望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