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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伤害已获保险理赔,受害人能否再行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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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逸伦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龚某甲组织蔡某某等人在小区的一片空地上踢足球。在踢足球的过程中,龚某甲为了抢球,侧身跃起的时候将蔡某某压倒在地,致蔡某某右手受伤。蔡某某认为龚某乙、崔某系龚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对于龚某甲致蔡某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龚某甲赔偿蔡某某医疗费25576.3元、护理费162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5453.5元、伤残赔偿金94320元、鉴定费1800元、关节康复器3400元各项损失共计156749.8元;判令龚某乙、崔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龚某甲、龚某乙、崔某辩称,龚某甲并非组织者,与蔡某某之间没有往来,不存在组织者。蔡某某系自参加踢足球活动,踢足球是对抗项目,会出现拉伤、碰伤的意外事件,蔡某某自愿参加踢足球的行为应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本案的伤害是意外事件,蔡某某的损害也已经保险公司意外健康险赔偿完毕,蔡某某以发生伤害请求龚某甲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法院审判

一审判决:龚某乙、崔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030.06元;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龚某甲、龚某乙、崔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龚某甲申请再审。

再审判决:驳回蔡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本案事发时双方系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厘清原告参与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2.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

3.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4.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案例来源:一审:(2022)闽0502民初247号;二审:(2022)闽05民终3994号;再审:(2023)闽05民再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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