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红山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珍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后红山村村民李某桥自行开车送吴某珍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医院治疗。吴某珍并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吴某珍家人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主张吴某珍系因树枝枯烂断裂跌落,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年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红山村民委员会对此却置若罔闻,从未采取任何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在本案事故发生后,红山村民委员会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吴某珍的死亡承担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红山村民委员会承担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人身损害金额901923.3元的70%,即赔偿631346.31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红山村民委员会向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赔偿45096.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8)粤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某月、李某如、李某托、李某坤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吴某珍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1、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景区为开放式免费景区,村委会未提供采摘活动,杨梅树无安全隐患,要求村委会对景区所有树木采取防护措施超出善良管理人注意标准。吴某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爬树采摘的危险,其主张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无事实依据。
2、村委会与吴某珍的死亡无法律上因果关系:损害系吴某珍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导致,其行为违反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与村委会无关。
损害由吴某珍自身过失造成,村委会难以预见和防范;且事故发生后村委会已及时施救,不存在过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来源:(2017)粤0114民初6921号;(2018)粤01民终4942号; (2019)粤01民再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