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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公司减资篇 | “先减后增”后是否还需承担违法减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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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志良  来源:  阅读:

问题提出

有些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在公司股东被债权人追究违法减资责任的诉讼过程中,为免除作为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又通过股东会增资决议,以增资方式将注册资本及股东结构恢复至公司减资前的状态。那么,公司股东是否还需因之前发生的违法减资行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重大争议。


案情展示

A公司因设备买卖合同违约,被法院判决向B公司返回设备购买款600万元及违约金等。在该案诉讼过程中,A公司两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减资至50万元,两股东同比例减资后持股比例不变,认缴出资期限仍为2035年,减资时未通知B公司。后B公司经申请强制执行除执行到履行款60万元外,因A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执行。后B公司向法院诉讼,要求A公司两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A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该案诉讼过程中,A公司两股东又通过股东会增资决议,将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持股比例不变。


争议焦点

A公司“先减后增”后,两股东是否仍需因违法减资行为向B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观点

针对该类情形,主要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构成违法减资,但减资后又增资使公司的责任财产得以恢复,不影响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没有损害债权人发生交易时的信赖利益。故减资股东无需承担违法减资责任。

观点二

违法减资程序完成后,对公司债权人侵权结果已经发生。仅增加认缴注册资本并未使公司实际清偿能力提高,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因增资得以清偿。故减资股东应当承担违法减资责任。


律师点评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增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减资后应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

1、《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违法减资减免股东出资义务的,包括认缴期已届满和未届满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责任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监高。

先减资后又以增资方式将公司注册资本恢复至减资前状态,貌似注册资本或公司责任财产得以恢复,但增资行为仅是公司资金需求而进行的意思自治行为,且并未因此消除之前减资行为的继续存在。故之后进行的增资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此处的“恢复原状”,应当是指公司股东对之前的减资行为(减免股东认缴出资义务)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撤销,并以股东会减资撤销决议申请办理股东结构、注册资本恢复登记,同时对认缴期已满的出资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法》此处规定的“恢复原状”法律责任,仅是指股东及董监高对公司的责任,目的是恢复公司责任财产能力,而并非指股东或董监高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方式。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并未坚持“入库”原则,即使应当或已经“恢复原状”,但因公司违法减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公司债权人仍有权直接主张减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二、“增资”后并未消除违法减资的侵权结果,受益股东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减资行为已触发公司对债权人的清偿或担保的实体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实质减资的,应当对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并公告,已知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该规定明确了公司减资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责任财产情况享有知情权,并具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在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要求清偿的债务是否仅为已到期债务,还是包括未到期债务。

也即因公司减资发生责任财产的减少,至少对已到期债务,如债权人要求清偿的,公司应当履行清偿义务;对未到期债务,如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或股东应当提供担保责任。在此,如公司清偿能力不足的,意味着公司股东为满足债权人权利需要,可能需要对未届期认缴出资加速出资,或由股东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否则,公司股东决议对公司擅自减资并违反减资程序,致使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构成对公司债权人“清偿权”或“担保权”的侵害行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导致债权人利益侵害结果发生。

2、公司增资后无法清偿债务的,属于违法减资侵权结果的延续。

“先减后增”的行为虽从形式上可能恢复了公司之前的责任财产范围,但若仅仅增加认缴资本,并不能实际提高公司的清偿能力,增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未有直接的、积极的影响。况且,同上所述,公司债权人本可在公司减资过程中主张债务清偿和担保的机会,因公司违法减资行为导致侵害,且违法减资的损害结果在公司增资行为后仍处于持续状态。故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因公司增资而得到相应清偿的,减资股东不能免除其补充赔偿责任。


小结

公司违法减资后,又以增资方式恢复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仅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且增资行为也未能消除因违法减资对公司债权人侵害结果,减资受益股东及其他责任主体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公司债权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的,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股东未到期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为免于诉累,法院可以同时考虑受益股东因违法减资被免除的全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并在股东各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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