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要》的主线可以压缩成一句话——把保交楼的政策目标,转化为破产程序内的权利顺位与程序规则。具体做了三件事:
第一,收紧债务人财产认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5项、第6项,把"已付全款未过户""已交付未办证"的房产重新纳入债务人财产,购房人从"取回权人"调整为"享有特别优先顺位的债权人"。
第二,抬高购房人、承包方、农民工的受偿位次。第31条创设九级清偿顺位,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付房款及未还按揭位列第一,甚至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前。
第三,为纾困安排"背书"。代管、代持、代建协议破产后不得解除、不得撤销;续建融资可作共益债务并在增值范围内优先;政府协调下的垫资可事后确认为共益债务。
对管理人和各类债权人而言,需要优先调整的是三件事:解除待履行合同的尺度、以房抵债的审查口径、抵押权的优先射程。
(为便于公众号分篇推送,本文按《纪要》结构分为四篇:第一篇 管辖与管理人指定;第二篇 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和追收;第三篇 购房人权利保护;第四篇 债权申报、续建、清偿顺位与监督问责。四篇可独立成文,也可合并为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