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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6〕24号企业影响解读(五)--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这次的要求比《条例》更高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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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付款期限本来是法定的,这次又被往上提了一档。

这一部分讲公共部门:它们的付款义务本来就最重,这次又被往上提了一档。

(一)政府采购:从“不得强制”到“全额现金支付”

《通知》第(九)条集中在“畅通资金传导链条”,对公共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提出了比《条例》更进一步的要求。

最实质的变化在这里:《条例》第十一条的要求是“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属于禁止性规定;而《通知》直接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全额采用现金支付”,并将及时支付情况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监管范围。从“不得强制非现金”到“必须全额现金”,标准提高了一档。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与存量项目清算

● 新建项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从下达到支付的全过程监管,业主单位优先采用现金支付,并推动项目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同等比例的现金。

● 存量项目:已竣工但未结算支付的存量政府投资项目,要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支付项目工程款,推动总承包单位尽快向分包单位支付,带动农民工工资支付。

注意最后一句——把清欠与农民工工资保障目标绑定在一起。这通常意味着督办力度会明显高于一般的清欠事项,因为农民工工资是有专门考核与问责机制的。

(三)事业单位与制度衔接

● 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法定付款期限要求,即《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制度衔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实施监督,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合格到竣工财务决算的期限要求,打通竣工财务决算与工程款支付之间的衔接堵点。

(四)监督问责

对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发现拖欠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必要时分地区分行业进行通报。这与《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督查制度、第二十六条的失信限制措施相衔接。

对企业的提示:如果你的交易对手是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付款期限是法定的,不需要“争取”,只需要“主张”。工程类企业尤其要关注竣工财务决算这一环节——它常常是工程款被卡住的真实原因。

本系列合集(共 6 篇)

第1篇 回款难治理换了打法:以前是追旧账,这次是先立规矩

第2篇 同一句“60日”,对政府和国企是硬期限,对大企业却只是“引导”

第3篇 中小企业能拿到什么:四个马上能用的发力点

第4篇 “有能力付款,却没有付款”:大型企业被点名之后

第5篇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这次的要求比《条例》更高一档 (本篇)

第6篇 五个最容易踩的坑,和一张可以直接用的清单

点击对应篇目标题跳转。

内容依据国办发〔2026〕24号及2026年9月14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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