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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6〕24号企业影响解读(四)--“有能力付款,却没有付款”:大型企业被点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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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监管怎么画像,约束链条有多长,以及那个被留出来的窗口。

这一部分讲付款方:监管是怎么画像的,约束链条有多长,以及那个被留出来的“窗口”。

(一)监管画像:一条可以量化的自查线

《通知》第(三)条的表述是“重点关注应付账款规模大且现金类资产充裕的大型企业”。这个画像并不抽象,它对应的是一个很具体的追问:你有没有能力付款?

“部分大型企业应付类账款规模比较大,但同时现金类资产非常充裕,这说明它们有能力及时付款,但却没有付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曹媛媛

对大型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可以量化的自我体检指标:如果应付账款规模处于行业高位、账龄偏长,同时货币资金等现金类资产充裕,就应当把这理解为“已经进入监管注意力范围”,而不是等到被约谈才开始动作。

(二)四重约束链条

● 第一重:行政约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开展联合约谈并督促整改,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治;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

● 第二重:竞争执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查处滥用优势地位故意拉长账期的行为,处罚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由省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 第三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按可持续发展报告“平等对待中小企业”议题披露;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发债企业加强账款信息披露;大型企业年报公示逾期未付信息——主要支付方式、平均账期、商票与电子凭证开立情况、逾期金额、形成原因及解决方案。未公示或者瞒报、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第四重:信用惩戒。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三条红线

这一板块是本轮政策中最“硬”的部分,因为它有明确的量化边界。

● 期限红线:压减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至6个月;电子凭证服务平台不得新开立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电子凭证;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同时监测过度使用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的大型企业并督促压降业务规模。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明确,央企严禁开具6个月以上的“票证”。

● 平台红线:电子凭证服务平台须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凭证期限、费用明示等合规要求,并将经营数据全量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由其跨机构、全口径监测大型企业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开立情况。大型企业商票和电子凭证存在付款逾期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平台分别披露;平台对付款逾期的企业停止提供新开立服务。

● 关联融资红线: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其关联的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融资。这一条针对的是实践中被点出的“两头吃”问题——一边开立凭证拖延付款以节约自身财务成本,一边通过对供应商收取较高融资服务费获利。

这条赛道的收紧已经持续了一年多。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可以说明成效:

● 高峰期全市场有200多家电子凭证服务平台,电子凭证开立余额达3万亿元。

● 截至2026年7月末,全市场账款凭证余额2.4万亿元,较规范前下降20%。

● 平均期限较规范前缩短92天;平均服务费率降至0.16%;已有145家不满足合规要求的平台退出或承诺即将退出。

(四)不能忽视的那个“窗口”

文件与吹风会都明确承认了一件事:大型企业落实压减账期、提高现金支付比例的要求,短期内会存在资金压力。因此配套安排了一组正向激励。

对压减应付账款期限、压降规模成效明显的大型企业,加强融资供给,在贷款、发债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大型企业通过贷款、发债融资置换应付账款,及时向上下游中小企业支付现金。

但这是一个有条件的窗口。柯吉欣在吹风会上明确:如果发现大型企业“一面故意拉长账期、一面又不愿意用好融资支持政策”,相关部门将及时介入,通过联合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一步严格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采取失信惩戒、公开曝光等措施。

换言之,政策给了资金腾挪的空间,但把“是否真心压账期”作为是否继续给支持的标准。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而言,主动压减账期换取融资便利,在财务上未必不划算。

(五)央企的“三个带头”与穿透监管

《通知》第(六)条对中央企业提出了专门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将其归纳为“三个带头”。

● 带头不违约拖欠:确保违约拖欠“动态清零”,对发现的违约拖欠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支付。

● 带头少开票、多付现:对中小企业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对大型企业保持合理的现金支付比例,推动现金支付沿业务链条传导,严禁开具6个月以上的“票证”。

● 带头打破不合理的行规和惯例:率先在合同中明确“四项关键要素”,率先响应行业及时支付倡议,主动做好信息披露。

此外还有两条穿透性要求,务必注意:

● 一是穿透到子公司。将中央企业及各级子公司应付账款支付情况、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开立情况纳入监管体系,运用司库系统实施穿透式监管。

● 二是穿透到分包链条。对大型企业承揽中央企业项目后分包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要求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及时支付账款,且保持同等现金支付比例。

各地国资监管部门监管企业参照执行上述要求。这意味着地方国企很快会面对同样的口径。

本系列合集(共 6 篇)

第1篇 回款难治理换了打法:以前是追旧账,这次是先立规矩

第2篇 同一句“60日”,对政府和国企是硬期限,对大企业却只是“引导”

第3篇 中小企业能拿到什么:四个马上能用的发力点

第4篇 “有能力付款,却没有付款”:大型企业被点名之后 (本篇)

第5篇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这次的要求比《条例》更高一档

第6篇 五个最容易踩的坑,和一张可以直接用的清单

点击对应篇目标题跳转。

内容依据国办发〔2026〕24号及2026年9月14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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