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既要算得清账,也要守得住法。不少人习惯性地认为"犯罪是公司的事,与个人无关",但在我国刑法框架下,单位犯罪实行 “双罚制” ——单位被判处罚金的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责任。一次草率的决策、一份违规的签字、一个被忽视的操作环节,都可能让企业与相关个人同时卷入刑事风险。
本系列《单位犯罪刑事风险》面向企业主体,以及与企业运行息息相关的每一位从业者。我们以真实案例为线索,把散落在设立、融资、经营、财税、知产、环境安全、劳动等环节中的刑事"红线"逐一讲清。
知风险,方能避风险。希望这组文章,能成为你案头一份实用的"刑事风险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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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面向企业主体,按设立、融资、经营、财税、知产、环安、劳动、交易、并购、清算的全生命周期提炼刑事风险防线,并附真实案例警示。内容依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行业研究与风控参考。
一、风险全景
企业刑事风险贯穿设立、融资、经营、财税、知产、环境安全、劳动、交易、并购、清算各环节;“双罚制”下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承担刑责。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按自然人犯罪追责(法释〔1999〕14号第二条)。
二、真实案例警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 1|虚开专票1640.51万元,为何缓刑四年
【案件索引】定襄县人民法院|(2025)晋0921刑初65号
【案情简介】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开始,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运营成本、某某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被告人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某某公司担任过兼职会计的五寨人某乙(已判决)让其操作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谷某按照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同时讲明需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等后,某乙先全额垫资购油款转账给被告人谷某,谷某添加某某公司账户转账于某某公司,之后某乙通过某甲(已判决)等人具体操作将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某乙并转交给被告人谷某,购买的油卡由某甲等人通过其他方式低价出售。
2019年,某甲直接找到被告人谷某表示,以前某乙联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自己操作的,被告人谷某又单独联系某甲采取上述同样的操作方式取得某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通过上述操作方法,某某公司在 2018年8月至 2019年10月,采用票货分离的方式接受石油销售企业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份,金额14204065.12元,税额2201027.48元,价税合计16405092.6元,进项税额全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201027.48元。另查明,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已全部补缴涉案所欠税款。
再查明,被告人谷某于 2024年11月11日到定襄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谷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已将应缴税款全部缴清,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五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点评】本罪核心已从“行为犯”限缩为“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法释〔2024〕4号),单纯虚开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出罪空间扩大但仍可能涉嫌其他违法。
【律师提醒】企业:解决进项缺口只能通过真实交易取得发票,建立合同、资金、货物流“三流一致”审核;不得以“行业惯例”买票。
[污染环境罪]
案例 2|主管人员偷排污染物,为何仍被追刑责
【案件索引】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2刑初311号
【案情简介】本院认为,生态环境是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被告单位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钟某作为被告单位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本案中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某某公司实施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雷某,明知是有毒物质,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作为被告单位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生态环境是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被告单位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钟某作为被告单位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本案中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某某公司实施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雷某,明知是有毒物质,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作为被告单位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与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与行为。因此,被告单位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钟某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雷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主观过错可依据“无环评/无排污许可、擅自改工艺、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关联交易、暗管排放”等推定。犯罪未遂亦可追究。
【律师提醒】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对排污合规负总责;案发后主动投案、退缴、修复生态环境是酌定从轻情节。
[单位行贿罪]
案例 3|总经理单位行贿,为何仍被追刑责
【案件索引】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2刑初110号
【案情简介】经审理查明:一、受贿、行贿事实 2019年年底至 2024年5月,被告人吕某利用担任某乙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被告人彭某和李某甲、胡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成立生猪供应团队、投资生猪养殖场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0,000,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9年年底,被告人彭某和李某甲、胡某甲在不具备某某公司供应商资格的情况下,共同组建生猪供应团队,冒用某某公司审定的供应商名义向某某公司供应生猪。
2020年1月,为了赚取生猪采购环节的不正当利益,彭某、李某甲、胡某甲与被告人吕某合谋,利用吕某的职务便利,为该团队审批和考评供应商资格、优先采购猪源、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而后吕某以“分红”形式收受彭某送予的钱款。2020年1月至 2024年5月,吕某收受彭某参与行贿的贿赂款共计8,250,000元。
彭某通过上述生猪供应环节非法获利8,25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等物证。
2.生猪调运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自 2019年2月2日起执行,关于省内其他地市养殖场生猪点对点调入厦门市的要求:第一批认定某某丁、某某戊、集美某某厂作为厦门市点对点接收屠宰企业,3家屠宰企业必须按照来源分批屠宰生猪。符合点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彭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0,0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吕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本案行贿8,250,000元部分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吕某、彭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中100,000元的行受贿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点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单位行贿罪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提至十年(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加大惩治。
【律师提醒】企业:禁止以“业务费、咨询费、返利”向公务人员输送利益;礼品、招待、佣金须内部审批留痕。
三、防控要点(全生命周期)
▪ 设立与公司治理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设立目的合法化: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按自然人犯罪追责(法释〔1999〕14号第二条)。经营范围、实缴出资须真实,杜绝“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
▪ 融资与资本运作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严守募资红线:面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理财、众筹、会员储值”一律禁止(非法吸存/集资诈骗)。融资渠道须持牌或依法依规私募,不得变相吸储。
▪ 生产经营与产品质量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食药安全零容忍:食品建立原料准入与添加剂清单管理,禁止工业物质进入食品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药品注册资料、生产检验记录必须真实(妨害药品管理罪);农资禁止“套牌”假种子假农药(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罪)。
▪ 财税与发票管理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发票“三流一致”:合同、资金、货物流须对应,解决进项缺口只能靠真实交易取得发票;不得买卖发票(虚开专票/普票、非法出售/购买专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专票已限缩为“骗抵目的+税款损失”,但税额10万以上仍追诉。
▪ 知识产权与技术数据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商标与版权合规:使用软件、素材须授权(侵权著作权罪);OEM须核验委托方商标授权,禁止“傍名牌”(假冒注册商标罪);印刷包材企业承接商标标识订单须核验授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 市场交易、招投标与竞争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反商业贿赂:禁止向公务人员(单位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十二最高刑提至十年)或交易相对方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输送回扣、返利;礼品、招待、佣金须内部审批留痕,经销商管理约定廉洁条款。
▪ 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工资支付保障:建立现金流预案,绝对禁止“跑路”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前支付并赔偿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政府责令后立即支付。
▪ 并购、重组与对外投资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尽职调查与披露:标的与自身重大信息须真实披露(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实控人指使造假双罚);禁止财务造假、选择性披露。
▪ 清算、解散与破产环节的刑事风险防线:依法清算:清算时不得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 涉案后的合法减损与应对路径: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单位与责任人均可成立自首/坦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从轻乃至缓刑的现实通道。
四、本篇规则索引
· 《刑法》相关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修订)
· 《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
五、免责申请
内容依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系行业研究与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不得用于当事人识别、评价传播或转交第三方。
目录· 第一编 受众篇
第1期 从设立到清算:企业的10道刑事红线
第2期 股东未参与经营,为何仍被追刑责
第3期 隐身幕后不算犯罪?实际控制人的刑责
第4期 签字即担责:董监高的刑事风险清单
第5期 只是执行命令,为何也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