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全链条100案裁判规则」系列,从研发、生产、销售、回收等全链条真实裁判案例中,提炼可复用的裁判规则,供企业合规与法律实务交流参考。本系列共 25 篇,本文为第 01 篇。扫描二维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摘要 买了车说电池容量不够,起诉却输了。问题不在证据太少,而在举证责任在谁身上——以及你把证据固定在了哪个时间点。
一场「虚标」官司的结局
某汽车贸易公司向某客车制造公司采购车辆,事后以「电池容量没有达到约定的 184 度电」为由主张虚标,手上有单方发出的询证函,也有几段通话录音。看起来是「有备而来」——但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电池在出厂时具备约定的电容量,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请求。
举证责任不在卖方
这类案件的分配规则其实很清晰:主张容量与约定不符的一方,要就「不符」举证。 买方要证明的不是「我觉得不够」,而是「出厂时就不够」。而电池容量受温度、充放电历史、检测方法与检测时点影响,事后测得的数值往往无法直接回溯到交付时点。单方询证函与录音,既锁不住检测条件,也排除不了使用造成的衰减,自然不足以推翻出厂检验记录与鉴定意见。
合同里该写的三行字
关于容量,一份能保护双方的合同至少要有三行。第一行,定义:「标的电池额定容量为 184kWh,按 GB/T 31486-2024 规定的试验条件与充放电倍率测定」。第二行,检验:「需方应于到货后 X 日内,按前款标准委托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容量检验,费用由需方先行垫付,结论不符的由供方承担」。第三行,后果:「经检验容量低于约定值的,按差额比例减少价款;超出约定偏差限度的,需方有权就该批次主张退货或者解除」。三行写清楚,日后无论谁起诉,争的都是数字,而不是「够不够」。
真正该做的三件事
第一,合同写明容量的定义——是额定容量还是实测容量、依据哪个标准、在什么条件下测。第二,收货后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启动检验,优先选择双方共同认可或合同约定的机构。第三,留存未加工留样与检测条件记录,把「出厂时」这个时点钉死。
这三件事看起来琐碎,但它们决定了日后有没有可用的证据。在动力电池交易里,时间本身就是证据——每往后拖一天,容量这件事就更难说清。
本篇裁判规则索引
规则 | 规则标题 | 案号 | 审理法院 |
1 | 容量虚标之争:谁主张,谁举证 | (2026)苏05民终3083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匿名化与发布说明】本篇依据公开渠道的生效裁判文书撰写,法院名称与案号作为公开信息予以保留,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自然人用「某姓」指代,公司与其他组织用行业化代称)。文中裁判规则系依裁判理由整理,仅供行业研究、风险提示与合规参考之用,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得用于对当事人的评价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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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 25 篇目录
第 01 篇 电池「虚标」之争:谁主张,谁举证
第 02 篇 合同没写质量标准,法院按什么判
第 03 篇 错过一个异议期,再好的质量证据也白搭
第 04 篇 检测报告都拿到了,为什么还是会输
第 05 篇 「电池有问题所以我不付款」,法院认不认
第 06 篇 货交给中间人,钱到底该找谁要
第 07 篇 没有签收单,货就像没发过
第 08 篇 想退货又想退款:三条被法院认可的路
第 09 篇 违约金怎么约定,才要得回来
第 10 篇 电池起火:缺陷和因果关系由谁举证
第 11 篇 仓库、店铺、快递屋:起火后的赔偿账怎么算
第 12 篇 烧掉的那块电池,怎么证明是你生产的
第 13 篇 先赔的那一方,之后向谁追
第 14 篇 保险公司赔完之后,钱该向谁要
第 15 篇 同一权利人的十场专利战:二胜八负说明什么
第 16 篇 不在鉴定名册里的检测结论,法院认不认
第 17 篇 国内首起动力电池专利案:判赔2430万
第 18 篇 偷一块动力电池,值多少年刑期
第 19 篇 隔夜酒驾跑营运,量刑怎么裁量
第 20 篇 「累计三次违章就开除」,这条规矩站得住吗
第 21 篇 高管另开公司做同类业务,算不算抢走了公司的机会
第 22 篇 公积金贷款批不下来,合同就自动解除吗
第 23 篇 锂电池当成「配件」运输,出了事谁承担
第 24 篇 包工头、临时工与农机:作业受伤了找谁赔
第 25 篇 一级伤残的护理费与精神抚慰金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