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刘某为何败诉,首先得弄清楚两个关键概念:最高额保证和普通保证。
普通保证,简单来讲,即为他人特定的一笔借款作保。如张三向李四借10万元,王五作为保证人签字,王五只对这10万元负责。这笔钱还清了,保证责任即行结束。
最高额保证则完全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本案中,刘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其对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内,某银行向宗某提供融资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这正是典型的最高额保证条款。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刘某和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签字行为将产生担保法律后果,仍自愿签署,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同时,银行已明确告知刘某系为宗某的最高额借款提供担保,刘某对此完全知情且认可。
因此,刘某“以为只担保一次”的辩解,与合同白纸黑字的约定完全相悖。在法律上,签字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