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定导致支付双倍工资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朱竞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原告陈某某入职德通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陈某某填写德通公司制式《员工入职登记表》,德通公司提供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上记载了陈某某的个人情况且记载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31日止。德通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将录用陈某某情况向社会保障所备案登记。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德通公司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29日,陈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递交辞职申请书,德通公司同意其辞职请求。

陈某某认为德通公司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判

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第一,在主观意图上,被告德通公司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故意。

第二,在形式上,达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效果。

第三,在合同目的实现上,原告陈某某主张权益并未受阻。

第四,陈某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解析

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责任的归责原则,各个仲裁委、法院未达成统一意见,有以下意见:

1、过错责任原则,对劳资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实质审查,即不应仅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还要对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考量。

2、过错推定原则,当劳动者身份特殊,比如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人事专员,无证据证明单位与其拒签劳动合同,应推定该劳动者有重大过错。

3、无过错原则,不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客观按照未签劳动合同即承担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责任。

本案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立法目的是倒逼用人单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现实很多小微企业缺乏完善管理制度,机械适用无过错原则加重了其责任承担。最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能更好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2022)苏041民终4314号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