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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领取工资且不退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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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涛涛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陈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陈某在公司南京所在安装项目上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经半个月时间治疗后,陈某继续在南京项目上工作,至2024年7月,陈某主动离职,并就此次受伤的相关工伤待遇及剩余工资提起劳动仲裁。在南京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将剩余工资及相关工伤待遇以8万元,一次性了解。

调解书出具后,公司按约支付调解款8万元。但公司在支付员工工资时,误将陈某的剩余工资与其他员工一起再次发放。公司发现该情况后,立即联系陈某,要求返还重复发放的工资款,陈某拒不处理。公司遂提起仲裁。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多领取的工资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遂裁决陈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多领取的工资。

裁决书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与传统意义上员工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劳动仲裁不同,很多人印象中劳动仲裁是由员工提起申请,很少有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对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的。陈某多领取的工资本质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但是绝大部分人认为不当得利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处理,而非提起仲裁。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争议属于仲裁受理范畴,用人单位及员工均是当事人。

仲裁庭经依法审理,作出陈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多领取的工资的裁决,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有助于弘扬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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