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周A和周B是父子关系。2015年2月13日,周A与周B母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周B由其母亲抚养,周A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周B大学毕业,双方无房产、财产争议,无债务。2018年8月3日,周B分得动迁款和土地补偿款共计44000元。离婚后,周A未向周B支付抚养费,周B诉至法院。周A提出周B分得的补偿款来源于其享有的宅基地,要求将补偿款折抵自己应付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补偿款系周B本人取得,周B母亲应当合理利用此款并用于周B必要的生活、教育支出,虽然周B母亲表示此款已为周B消费支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此款一半数额应在周A应支付抚育费中予以扣除。
二审认为,周B获得其名下土地补偿款44000元,与本案抚养费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审认定该笔款项一半数额应在周A支付抚养费中予以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改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周B的母亲和周A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了周B的抚养费金额。但是,周A不仅不支付抚养费,还在诉讼中要求将周B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抵扣抚养费。这一说法有没有依据呢?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据此,不管父母的婚姻状态如何,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法定义务。
其次,周B的母亲和周A离婚时有关于抚养费的明确约定,从契约角度来讲,周A也应该诚信履行支付义务。除非周A因其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导致负担能力严重降低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降低,否则抚养费标准一般不作调整。
最后,我国法律是否有关于抚养费折抵的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如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其财物折抵抚养费。”但本案中,周B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其本人所有,并非周A的财产,周A也并不存在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该折抵规定。
综上,抚养费和补偿款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周B的补偿款来源于周A所有的宅基地房屋拆迁,但该补偿款系周B的个人财产,是独立于父母的,可以用于保障其生活所需,但不能因此免除周A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周A无权以周B获得补偿款为由拒付抚养费。
案件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3694号抚养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