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4日,朱某前往某达销售公司经营的4 S店展厅试车,朱某进入某新能源汽车驾驶舱时,销售人员在车外陪同 。试车过程中朱某启动案涉车辆后,车辆突然向前冲,撞向展厅内同品牌另一车辆,导致两车受损。某达销售公司起诉朱某赔偿汽车维修费2万余元。朱某认为,某达销售公司未对案涉展示车辆启用展车模式,该车钥匙由陪同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未被带离展车可操作范围。展车模式启用和解除,均需要长按特定组合键 ,展车模式下,消费者的正常试操作行为不会使车辆启动。
法院审判
法院驳回了原告某达销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某是否应当承担因启动4S店内展示车辆引发冲撞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展示车辆及所撞所车辆损坏的后果,但因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朱某对于案涉车辆的损害没有过错。首先,朱某作为消费者基于正常生活经验,对于车辆处于展车模式具有合理信赖,认为4S 店内展示车辆处于安全、静止的状态才实施了启动车辆的行为,其无法预见启动汽车可能造成损害,故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其次,朱某在4S店展厅内体验车辆时,启动车辆是为了了解车辆性能而实施的合理 体验行为,触碰的按键、踏板等均是展览车辆允许接触的区域,未施加异常作用力,没有超出消费者试车的正常操作。故朱某的试车行为合理、适度,对案涉车辆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 其二,某达销售公司未按照行业基本规范,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具有重大过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准确查明和界定双方责任,法院咨询 了汽车行业专业工程师并实地走访当地其他4S店。汽车行业专业工程师 表示,展车模式可以限制车辆进入可行驶状态,是目前绝大多数市场销 售的新能源车辆自带的功能模块,同时为了满足用户随时看车的需求 ,车辆会处于上电状态。启用展车模式的车辆,一般不会触发误操作。 其他4S店工作人员表示,展厅内展示车辆应处于展车模式,在展车模式 下,试车人不可能将车辆启动。因此,经营者在展厅或公共场所展示车辆时,启用展车模式系行业基本安全规范。某达销售公司作为具备机动 车销售资质的专业经营主体,应当全面了解行业规范并参照执行,承担相应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既未将展示车辆调至展车模式,销售人员在陪 同朱某看车时也未将车辆钥匙带离有效使用范围,未对朱某操作进行指导和风险提示,最终引发案涉事故,某达销售公司对财产损害结果 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朱某对案涉展示车辆冲撞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某达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的性质特点、安全规范要求等妥善管理经营、展示的货物商品,防范风险发生。经营者未按照行业安全规范要求履行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相关行业安全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结合行业特点 ,通过咨询行业专家、实地走访同类经营者等方式主动调查取证,综合认定行业安全规范的标准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