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9日,蒋某向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某汇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按月支付利息6000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蒋某、杨某某在借条上签名,杨某某在借条上备注:“如蒋某还不清,有(由)我来还。”同年9月12日,赵某交付30万元现金给蒋某。
双方对于保证期间没有明确约定。赵某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蒋某、杨某某提起过诉讼或者申请过仲裁。
借款到期后,蒋某未偿还过款项,杨某某偿还了12.2万元,具体为:2020年4月3日现金还款3万元、6月3日现金还款3万元、7月9日微信还款1万元、7月10日微信还款1.5万元、7月13日微信还款0.5万元、8月23日微信还款0.8万元、9月1日微信还款0.7万元、9月14日微信还款1万元、10月3日微信还款0.4万元、10月5日微信还款0.1万元、10月8日微信还款0.2万元。赵某确认杨某某的上述还款系偿还借款本金。赵某认为杨某某还款的行为表明了保证期间没有超过;杨某某认为其为蒋某提供担保妻子并不知情,后来赵某一直到其店里进行催要,其为了息事宁人、少点争端才陆续向赵某还款,但之后其老婆知道了这个事情,其就再也没有还过款项。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蒋某归还赵某借款17.8万元并承担利息;
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赵某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就其与蒋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杨某某主张保证权利,此时杨某某基于其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向赵某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一般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放弃先诉抗辩权必须明示,司法实践不得以推定等方式认定默示放弃。即使杨某某向赵某还款,但是其作为保证人所享有的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并未消灭,保证期间应继续计算。因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涉案保证期间应在2020年9月12日届满,保证期间已经经过并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杨某某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虽归还部分借款,但并未与赵某订立新的保证合同或向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杨某某的还款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而不是产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赵某关于杨某某的还款行为应视为其主张过保证权利、杨某某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意见,仅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于本案一般保证并不适用,法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解析
随着中国司法的日渐发展,法律法规的普及,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好,与朋友、合作伙伴、亲戚之间有金钱往来都会要求对方写借条,甚至需要有第三人担保,但是有保证人就一定能多一份保障吗?很多人会忽视保证责任实现的重要前提: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任何一个时间上的限制期间经过,保证人均可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来说:
1、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民法典》第693条规定的“法定方式”形式债权的(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未申请仲裁或者未依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连带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693条规定的“法定方式”行使债权,则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开始计算为期3年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3、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若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即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无论主债务人是否放弃、是否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基于保证债务所具有的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保证人均可援用主债务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在赋予债权人这项权利时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和扩张,设置了保证期间这一除斥期间,很多人忽视了这一点,即使在借款协议、合同中设置了担保人、保证人,却未约定保证期间,若未约定则法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一般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就导致很多债权人连自己失去了保证这一实现自己债权的方式都不自知。
综上,各位朋友在日后签署各种协议、合同时,不仅仅要设置保证这一项权利,更要积极约定保证权利的时间,当然我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即使为自己的权力设置了保障,也要积极行使!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