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李某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王某提出分手,李某心有不甘。分手后王某又与张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李某得知更是怒火中烧。为破坏王某与张某的关系,李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以及抖音平台上发布言论,称王某生活不检,与数人有不当关系,身体的重要部位有几颗红痣等等。言论给王某生活以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王某几欲自杀。
行政处罚
派出所接到王某家属的报案后,通过网络平台调查到言论的发布者系李某,随将李某传唤。李某经传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李某仍然认为网络只是虚拟空间,自己只是在虚拟世界发泄一下情绪,并没有对谁有实质性损害。然而公安局仍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
律师解析
网络虽然虚假境地,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无论虚实。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需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于侵害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予以改正,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会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