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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套用资金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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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前言

施工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直接投入者和受益者,理应支付工程款。然而,如果施工人员假借支领工程款之名,非法套取公司资金,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


案例

2009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即以南通四建618建筑分公司名义先后承建了启东大唐电厂、天津金领国际住宅小区、通州凯伦大酒店等工程项目,均与南通四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其中,2011年4月14日南通四建与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南通四建承建南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凯伦大酒店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暂定造价1.4273亿元,承建时间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5月1日。同年5月28日,张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2年2月2日,南通四建无锡总部与618建筑分公司(张某)补签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南通四建将凯伦大酒店工程发包给618建筑分公司(张某)承建,合同价款1.4273亿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派驻现场项目经理为张某,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以甲方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日。

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以支付通州某木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汪某)模板款为由向南通四建申请付款300万元。同日,南通四建根据张某的申请直接汇给通州开发区旺氏木业经营部模板款300万元。当日张某又将该300万元从通州开发区旺氏木业经营部套出转给北京市兴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给李某甲、温某夫妇用于购房。之后,李某甲、温某分别于2012年8月20日还款140万元、2013年5月16日还款100万元、2013年7月11日还款60万元,上述款项均打入张某妻子朱某甲银行卡上,部分用于张某儿子张某乙在英国上学的费用及归还张某妻妹朱某乙的借款。后因该笔款项,引起多起民事诉讼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故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所挪用的赃款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二、向被告人张某追缴赃款人民币300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律师解析

对于施工单位,建议如下:

一、完善内部监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内部审计机制,对各项工程款项的支付进行严格的审计,防止资金被挪用。

二、完善合同管理:在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项责任和义务,规定严格的支付方式和时间,避免出现因模糊不清导致的合同纠纷。

三、落实法律责任:如发现内部人员有非法行为,如挪用公司资金等,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和司法部门进行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实际施工人,建议如下:

一、明确权益:实际施工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权益,包括工程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等。

二、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应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行为,如挪用公司资金等。

三、配合调查:如被怀疑或发现有非法行为,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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