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小区案涉物业的业主。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人。2020年8月21日,赵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提供为赵某所在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5元/月每平方米,按月交纳,赵某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本月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代收代办的费用(如水、电等),业主应按照双方约定或政府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 2022年7月5日晚上7点,赵某微信告知某物业公司管家停电了,物业管家回复一次性补缴完物业费用后进行复电,赵某再三确认下补缴了物业费,当天恢复供电。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停电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判
一、被告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3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被告在2022年7月5日采取停止供电以催促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了其购买的食品因断电后腐烂的损失和外出住宿的酒店开支。事发当天正值珠海酷夏,原告主张的外出住宿酒店开支300元,鉴于有发票佐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食品损失488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单据,无显示支付方式,也没有收款人签名,在当前电子支付极为普遍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支付如此大额的账单确有不合理之嫌疑,且原告提交相片中的虾与收据载明的“澳洲大龙虾”并不相符,故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的食品损失为1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023)粤04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