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10月22日,李某于某大型购物商场内选购了一袋“呛面馒头”,该商品外包装清晰标注的保质期至为2022年10月20日,该食品在李某购买时已处于过期状态。李某认为该商场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商场返还其支付的商品金额,及1000元的补偿赔偿金。商场只愿意支付三倍赔偿金,李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为确立其与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有效性,向法庭呈递了包含购物凭证、商品照片及实物在内的证据链,充分履行了作为消费者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应当及时清理下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涉案商品出售时已超过其标注的保质期,此举足以认定某购物商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予销售的情形。因此,原告索赔1000元作为赔偿,是法律条款的正当诉求,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某购物商场需向李某返还购物款项,并支付赔偿金共计1000元。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148条第2项的具体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本条款设有例外情形: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的轻微瑕疵既未对食品安全性构成威胁,也未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则此类瑕疵不在此赔偿范畴之内。针对已超出标注保质期限而仍被商家继续销售的食品,若消费者主张此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项所界定的经营者“明知”,法院应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