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伟系原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辅警。
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伟通过“129”专网查询平台违规查询公民信息微信、手机号约790条,非法贩卖公民信息获利9万元。
2024年10月1日,被告人彭某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伟家属代彭某伟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人彭某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2、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彭某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解析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请求警察朋友帮忙查询一些别人的个人信息,在此我们要提醒大家,这些行为涉嫌犯罪。
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居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来源: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5)川1502刑初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