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时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行政机关以书面告知的形式赋予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而未组织听证,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亦属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2日,某市城管执法局经立案、询问、现场勘验后,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008号处罚决定),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你户121㎡建筑物免于处罚,其余431㎡违法建筑作出拆除的行政决定。责令你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431㎡违法建筑。逾期,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拆除。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请求被驳回,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某市城管执法局在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其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017年4月19日,王某以国内挂号信函(编号XA21393161561)向某市城管执法局(邮递地址某市汉台区将坛东巷36号)邮寄听证申请。2017年9月29日,王某向某市城管执法局提交材料,反映其于2017年4月19日向某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了陈述书和听证申请。
裁判结果
撤销某市城管执法局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008号处罚决定。
案件解析
依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某市城管执法局收到了王某提交的听证申请,但未组织听证。虽然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某市城管执法局发出书面告知王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某市城管执法局告知听证的行为属于其自设义务,该自设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且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某市城管执法局应当遵守。某市城管执法局收到听证申请后未组织听证,即作出008号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008号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