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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后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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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紫荆  来源:  阅读: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允许股东获取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决策过程和其他关键信息。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管理层、保护自身投资权益的前提。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基础是多维度的,它不仅涉及到股东的基本权利,还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修订前,《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特别是查阅权的规定与现实公司治理需求存在不同维度的脱节,导致股东特别是小股东需要行使知情权时往往缺乏法律规定上的有力支持。本文将从不同视角来对新法的变化做对比分析。


变化一

查阅权范围的扩大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这有助于股东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这一变化是对过去司法实践中争议的明确回应,确保了股东能够获取更全面的信息以行使其他权利。


变化二

查阅权行使主体的拓展


新法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这有助于股东获取专业意见,尤其是对于那些缺乏财务知识的股东来说,这一规定尤为重要。同时,新法还取消了股东必须在场的要求,使得查阅过程更加灵活。


变化三

穿透行使知情权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查阅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这被称为穿透查阅规则。这一规定有助于股东了解整个集团的运营状况,尤其是对于那些通过多层子公司结构运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变化四

知情权行使条件的明确

新法规定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股东。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特别规定


变化五

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也做了规定,特别是对于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他们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上市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和复制权适用证券法等特别法。


变化六

对不正当目的的界定

虽然新《公司法》没有详细列举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有所涉及,包括存在实质竞争关系、经济间谍和间谍前科等情形。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的实施对股东查阅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它不仅扩大了股东可以查阅的信息范围,还增强了股东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也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透明度要求。这些变化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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