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A公司综合楼进行二次装修建设,资金周转紧张,A公司向彭某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22年4月12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1、A公司向彭某借款伍佰万元整;2、采用固定利息形式,月利1.5%,每月10号前支付利息7.5万元;3、还款日期为2023年4月11日,本金利息一并还清,提前归还,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期;4、还款日期超过60天,承担10%的违约金。
借款到期后,彭某多次向A公司催要借款,A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剩余部分一直未能全部还清,拖延至今。经查,A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徐某,遂彭某将A公司以及徐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日作出(2024)苏0481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彭某557025.37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徐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实务中,“皮包公司”已经成为老赖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法人人格否认虽然是揪出幕后老赖的一种方法,但是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相对困难繁琐,大大增加了债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诉累。但是,如果债务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向此种一人公司追债时,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便可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该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面对摆烂躺平的公司,不妨先查一查该公司的股东信息,如果只有一个股东,那边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将背后真正的老赖揪出,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