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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业主房屋渗水受损,物业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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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震超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小区业主张某一直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其将自有房屋装修后对外出租。2020年6月份,张某发现房屋有渗水现象,便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派工作人员清理楼顶檐沟后,渗水问题有所缓解,但未能彻底解决。7月份雨季期间,张某的房屋因再次大面积漏水导致家中墙体以及地板、门橱等装潢泡水变形、发霉,造成财物损失。张某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服务管理职责,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违约,判决物业公司对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房屋属顶层,根据现场情况来看,滴漏水均自室外渗入,可以排除漏水系张某室内用水不当等自身原因导致,而张某房屋所在楼房楼顶确有排水口下水不通畅的情况。张某在此前已发现渗水迹象并向物业公司反映,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发现渗水系楼顶檐沟积水导致后,虽进行了清理,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渗水问题,但未能及时排除隐患;在雨季来临前,未对相关楼房楼顶檐沟及排水口等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疏通清理,致使雨季来临时,大量雨水无法及时排泄,导致雨水积聚,发生了张某房屋内物损。因此,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经价格鉴定确定的张某房屋室内装潢及物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提示

小区的公共设施如供水管道、总电控制、二次供水箱等与小区全体业主利益息息相关,其能否正常运行或将影响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在无法使用或使用不当时,有可能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公共部位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亦是法定义务。对公共部位设施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人不应一概以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推脱,以此减轻或免除自身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人因疏于、怠于履行维修养护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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