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快递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快递客服的工作便利,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公司系统查询收集大量寄递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5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某、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二人自愿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
法院判决
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解析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赋予公众越多便利,也不断滋生许多问题:小到个人隐私、信息,大到知识产权、国家安全,都一直是互联网科技时代发展中难以治理的问题。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每个网民息息相关,已成为当下互联网治理的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这标志着国家开始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刑法视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两项罪名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出售的公民信息含有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属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因而构成犯罪。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各大快递公司,加强对信息电脑的管理,设置密码保护,加强安全措施升级,防止信息泄露和木马攻击,病毒软件定期查杀。同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重要信息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重视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应用隐私面单,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