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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属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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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引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硬性标准,而“家庭暴力”则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法定情形之一。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殴打、残害、人身控制等身体暴力行为,那么“冷暴力”类的精神伤害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呢,可否成为主张离婚的法定理由呢?我们来看以下两个案例。


一、案例一:

庄某(女)与孙某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一方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后一方以另一方对其不闻不问,感情冷淡疏远为由两次提出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不能有效沟通,长期互不关心、互相漠视,双方虽未有肢体冲突,却精神上相互伤害,消磨了彼此感情,逐渐冷淡疏远,造成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十)


二、案例二

许某与解某(女)2001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0年起因吵架分居。许某起诉离婚,解某称其虽争吵后离家,但多次想回家居住,许某均予以拒绝,甚至更换了家里的钥匙。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有精神方面的障碍,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许某长期对解某不予理睬,包括解某患病不给予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但是,考虑到解某没有生活来源,许某未能对其作出妥善安置,故判令不准离婚。(青岛中院发布十大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三)


三、律师点评

法律上关于“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有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该定义来看,家庭暴力不单指向身体伤害,精神侵害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冷暴力对家庭成员而言,达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抑郁、自残、自杀等精神伤害,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严重的冷暴力也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以上陕西省高院、青岛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对冷暴力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点予以了肯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冷暴力又通常很难举证。首先,冷暴力造成的伤害不同于身体伤害,无法通过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其次,法律上没有对冷暴力予以明确的定义,是否达到精神侵害的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很多冷暴力表面上看是感情冷漠、缺乏交流,法官可能认为只要双方相互包容、积极沟通就能修复,从而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离婚。但实际上,冷暴力已经给受害者心灵造成了巨大的隐蔽创伤,婚姻持续下去不仅无法正常维系,甚至会产生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因此,受害一方遭遇冷暴力的,一定要积极采集证据,例如上述案例二中,受害人回家被拒、被恶语中伤、精神分裂症的,可以通过监控、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就诊记录等予以证明。除此之外,如有受害人日记、报案材料、调解记录等,也可以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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