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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情况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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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前言

法律规定转包合同无效。那转包行为发生前,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吗?合同具有相对性,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总包单位再将公司进行转包的,不会导致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0日,太平洋公司与五龙口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五龙口公司为发包人,将灌南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一级提标改造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伴随服务工程发包给太平洋公司。太平洋公司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将案涉建设工程转包给水星公司实际施工。水星公司如期完成工程施工,2019年1月29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8月8日,五龙口公司委托江苏建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9年9月10日,江苏建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1912219.58元。五龙口公司对案涉合同支付工程款共计10855014.39元。

另查明,五龙口公司因案涉工程需要采购设备,与太平洋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了《灌南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老厂设备采购供货合同》,为此五龙口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支付老厂生化池改造设备采购费的2000000元、2019年2月2日设备款1000000元、2019年5月27日支付设备采购安装供货合同款项479000元、2019年9月20日支付设备采购款1030000元,以上共计4509000元。2019年4月10日,五龙口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灌南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老厂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伴随服务补充协议,工程价款98500元,五龙口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太平洋公司支付该工程款。2019年5月18日,五龙口公司与太平洋公司又签订灌南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老厂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伴随服务补充协议,工程款30000元,五龙口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太平洋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后水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洋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五龙口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认为

法院认为,五龙口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太平洋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水星公司,五龙口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审计工程价款为11912219.58元,五龙口公司已经支付10855014.39元,尚欠工程款1057205.19元,五龙口公司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故对水星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对业主单位而言,应当注意:

1、合同约定内容。在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是否允许总包单位转包工程给其他承包商,以及转包后的责任分配和监督要求。确保合同条款对转包行为有明确的限制,以保护自身权益。

2、承包商选择。在选择总包单位时,应对其承包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总包单位的承包经验、施工能力和合作关系。

3、监督管理。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合同履行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施工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要求。

对总包单位而言,应当注意:

1、合法分包。在分包前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包、违法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2、签订合同。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监督控制。对分包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风险管理。对分包商的选取和评估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信誉。同时,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进度延误等进行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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