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伙同张某驾车收购废品,并伺机盗窃财物。某晚,张某驾车经过某路段,发现公路边有一厢式变压器。李某遂下车查看变压器情况并伺机盗窃,其余二人在车上为李某放风。李某在盗窃变压器过程中触电,张某发现后将李某送医抢救,但李某在途中死亡。李某的近亲属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认为李某系上厕所过程中不慎被电击身亡,某物流公司作为变压器所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围墙内变压器设备系某物流公司的财产。公安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证实,李某系在盗窃变压器过程中触电死亡,原告等人陈述李某系上厕所过程中不慎被电击身亡不属实。本案中,李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某物流公司的变压器,在盗窃过程中触电死亡,系自身行为造成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遂判决驳回洪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李某在盗窃变压器过程中意外触电身亡系自身过错所致,某物流公司正常使用变压器,没有过错,不存在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合理风险,李某的死亡结果和某物流公司使用变压器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能归责于某物流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本案对李某的盗窃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依法判决驳回洪某等人全部诉讼请求,符合行为人因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其自担风险的正义观,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有助于弘扬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 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