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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受公司体罚被迫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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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凯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入职某信息服务公司任团队主管。在职工作期间,该公司频繁下达指令,针对包括李某在内的未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强制实施体罚,要求完成每日五至十公里的晨跑或夜跑,以及爬公司28层高楼共计三次,且规定活动完成后需立即通过系统打卡上传记录,否则将面临被解雇的风险。2022年7月,李某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由,提交了辞职申请。随后,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该信息服务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薪酬及经济补偿金。然而,劳动仲裁并未支持其诉求,李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从而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的信息服务企业被查实存在未发放加班费的问题,加之企业多次强制采取严厉的体罚手段,侵犯了劳动者人身权益。李某提出的因受迫而辞职的主张,既有事实支撑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庭判决该信息服务公司需向李某补发未支付的加班费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然而,该信息服务公司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双方通过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正当的体罚手段,侵害了劳动者的人格权,故法院支持劳动者所主张的经济补偿。法律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确保每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免受侵害。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亦需遵循法律的严格约束,严禁采取侮辱、体罚等手段侵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及各项合法权益。一旦此类侵权行为发生,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主张劳动合同被迫解除,追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审视其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同时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条款存在。若规章制度本身即违背了法律精神,则基于此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的管理行为将视为无效。在实施用工管理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秉持尊重劳动者,坚决杜绝任何侵犯劳动者尊严的行为,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劳动者从事有辱人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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