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工艺美校就读中专,修习工艺美术专业。后李某被派遣至倍娜公司实习,岗位为绘图设计。李某在参与倍娜公司新址搬迁过程中,因叉车上的雕刻机倾倒而受伤,导致住院治疗。工艺美校辩称,学校对李某尽到了教育、管理及监督义务,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倍娜公司辩称,公司尽到了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义务,只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作为实习学生,在设备搬运过程中冒险推被风吹的大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倍娜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61999.94 元;二、工艺美校赔偿原告李某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92764.12 元。
法院观点
关于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教学实习内容无关且具有额外风险的劳动。
实习系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作为学生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对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并应对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
倍娜公司安排李某参与的搬运工作也与教学实习工作无关,故不能以正常员工的在劳动过程中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作为标准要求李某。李某自身的一般错不应减轻学校和实习单位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因主体不是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按雇佣关系获得赔偿,应按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学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因其自身一般性过错致受伤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实习生不因其一般性过错而自担部分责任。学校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实习单位根据其在生产实习中是否提供了安全的生产实习条件、尽到了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职责,按照实习单位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救济途径的探索:1、考虑扩大《劳动法》中“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在当前的就业压力下,职业学校的顶岗实习已经成为“就业实习”,大部分用人单位在接收实习学生后会对其能力进行考核,录用后学生从事的工作和正常员工一样,实际结束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将顶岗实习的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对象,进而明确实习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出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事件后的责任认定提供法律依据。2、对于现有关于学生实习期间工伤事故处理方式的抽象原则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化规定,可采用司法解释或地方立法的方式。3、建立健全相关的实习制度,例如向交强险一样对于学生实习商业保险的强制购买、实习协议的强制签订,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要严格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19)云0102民初3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