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它对于激发市场持久活力、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内容涉及公司登记制度、认缴登记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构建更加有利于激发市场持久活力的制度体系。
2024年初,新法便在互联网上引发巨大讨论,笔者观察到最具讨论度的就是对原有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动,特别是之前动辄注册资金500万,9999万,股东认缴期限99年的公司和其股东何去何从,一时间将大众视野聚焦到此。本文就在此次修法的背景下,针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变动带来的认缴登记制度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影响进行一个简述,方便后续的深入理解和讨论。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此次修法中进行了重要修订,这一制度与注册资本认缴制紧密相关,旨在限制股东的法定出资期限利益。在资本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新《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并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出资制度进行了调整。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主要有两种情形:破产情形和非破产情形。在破产情形下,公司面临破产或解散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失去基础,需要提前缴纳出资。非破产情形则是指在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及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维持企业持续经营。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扩大了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降低了适用门槛,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公司法》就到期债权起诉公司并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法还对股东出资期限进行了限制,将有限公司的认缴期限收紧为最长五年,股份公司则重回实缴制。这些变化意味着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被大大压缩,同时也强化了对股东出资责任的约束。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法也在条文中留了口子“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笔者认为后期可能会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地方行政法规来对特别地区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在认缴期限上给予特别规定。可以期待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