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江苏某钢铁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1月某日,李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在家门口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摔倒,导致脊椎压缩骨折。李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十万余元,事故因同等责任,肇事摩托车承担了一半的医疗费用。公司在得知李某受伤住院后,派员探望慰问,在询问李某因何受伤时,李某随口说了句“在家门口摔倒”。双方对此均未在意。
到了2015年12月份,李某从一位律师朋友处得知,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申报工伤,现尚未超出一年申报期。李某得知后立即申报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公司未及时申报,导致大部分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公司也不愿意承担,为此李某诉之法院。
李某认为:
公司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导致部分5万余医疗费保险基金不能报销,责任在于公司,故公司应当承担该笔损失。
公司认为:
事故发生后李某也没有向公司汇报,只说了句“在家门口摔倒”。更没有向公司提供事故认定书、医疗材料等申报工伤必须具备的证明材料。公司怎知有工伤发生?李某不提供材料公司又如何申报?因此未及时申报的责任在于李某。
法院判决
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应当依法在1个月之内申报工伤,因未及时申报导致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5万余元)由公司承担。
律师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公司也有自己的委曲,毕竟事故是发生的公司之外,而作为当事人的李某又没有将事故情况向公司汇报,公司对工伤事故的发生的确是不知情。但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确定了时间要求,公司有义务了解发生的工伤事故并有及时申报的责任。这里也提醒各用人单位,如有员工出现伤害事故,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查明原因,符合工伤申报条件需30日之内申请工伤认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8.2八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