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是吴某之母,2014年3月其独子吴某和钱某成婚,2016年1月诞下一子吴某某,吴某于2017年6月病逝。吴某某一直与钱某共同生活,林某多次与钱某联络,要求其与孩子见面,钱某均予以回绝。林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每月1、20日探视孩子,每次2个小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林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吴某某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钱某应予配合。宣判后,钱某不服,提起上诉。林某是吴某某的祖母,其行为表现出一种隔代亲属之间的亲情练习,这种行为虽然没有被明确定义为“隔代探望”,但实质上却是一种建立在深厚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人身权利。因此法院驳回钱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隔代探望不仅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承继,也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序良俗的原则,它既是长辈对晚辈情感寄托的实现方式,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家庭情感。林某系吴某某的祖母,对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特别是在本案林某的独生子吴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吴某某不仅是吴某某和钱某的孩子,更作为林某唯一的孙子,其身份更加凸显了林某探望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此举不仅能让林某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维系并加深祖孙间的情感联系,同时也为吴某某的成长环境增添了温暖与关爱,对其健康成长大有裨益,因此,钱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给予理解和支持。此外,隔代探望应该确保其能在促进孩子成长与心理健康的同时,不干扰到未成年人及其母亲钱某的日常生活秩序。为此,探望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确保能够和谐、有序地进行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