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曾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双方协议合伙贩砂。后因曾某欠付于某部分款项未给付,经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返还于某人民币177970元,判决生效后于某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控曾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曾某和廖某(女方)系夫妻,廖某明知曾某欠于某177970元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于2018年10月24日协议离婚,将财产约定归女方所有。
现于某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曾某与第三人廖某《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房产分割的约定,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曾某与第三人廖某《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房产分割的约定;
二、被告曾某与第三人廖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于某律师代理费10000元;(现判决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被告欠原告177970元的事实,已由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在负债未清偿情况下,与第三人协议离婚,将共同财产约定归第三人所有,被告与第三人协议离婚财产分配行为,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法院执行中未查控到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财产分配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房产分割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法律有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第一,本案例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如果发生在2021年以后,法院判决可能会有些许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免除了第三人分担的责任。
第二,在《民法典》出台前,对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是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即没有争议。对于适用法条的问题,应当以夫妻双方婚姻解除的时间确定,而不是以债权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确定。
第三,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可以在(2019)赣0121民初346号案件中将第三人列为被告或者追加为被告,将大大减轻自身诉累,当然原告也可以考虑另行起诉廖某,由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还可能存在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本案也可采取主张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无效的思路。
第四,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民法典》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拿本案举例,不是以被告与第三人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时起算,而是以原告知晓他们婚姻解除之日开始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来源:(2019)赣0121民初4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