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公共排污管道破裂致损,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方震超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受某小区业委会委托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支付标准等。因业主未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诉讼中,业主认为其所购买的地下室库房因公共区域管道破裂导致大量污水在其库房内排出,致使其财物受损才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提出反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偿房屋修复费用。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关于物业服务费支付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始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业主应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服务意识不强,与业主沟通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对本次纠纷的产生也负有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楼房的物业管理者,其对公共排污管道负有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物业公司怠于认真履行检查、维护、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排污管破裂,给业主造成损失,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提示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管理者,其对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的养护管理、停车管理等内容负有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因物业公司怠于履行检查、维护、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本案判决结果在明确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同时,也判决对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地解决了矛盾纠纷。物业公司如认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可另行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