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高利贷”、“砍头息”不用怕,该还多少还多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彭俊皓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5万元,实际收到借款4.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分,扣除的5000元作为2个月的利息。2020年7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8万元,被告实际收到借款6.8万元,其中扣除5000元作为5万元2个月的利息,扣除4500元作为3万元3个月的利息,扣除2500元作为支付2020年4月15日5万元借款2020年7月15日应支付的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分。

被告从2020年6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支付原告5万元欠据的利息2500元到2020年11月15日,其中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是从2020年7月9日8万元的借款当中扣除。被告从2020年10月9 日开始每月9日支付原告8万元欠据的利息4000元到2020年11月9日。


裁判结果

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吉0622民初257号判决: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耿某借款本金103618.11元,并按2021年4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院观点

被告2020年4月15日的借款本金4.5万元,应按照年利率36%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4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截至2020年11月15日共支付原告利息1.5万元,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558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1655.5元,被告多支付7764.5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剩余本金为37235.5元。

被告2020年7月9日的借款7.05万元分两笔收到,其中4.5万元收到借款时扣除两个月利息,后2020年10月9日开始支付利息,故应按照年利率36%支付自2020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4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截至2020年11月9日共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2020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5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为1540元,被告多支付3010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剩余本金为41990元。其中2.55万元应按照年利率36%支付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4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截至2020年11月9日共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02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为872.67元,被告多支付1107.39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剩余本金为24392.61元。综上,2020年7月9日借款剩余本金为66382.61元。


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2020年4年15日、2020年7月9日两笔借款剩余本金共计103618.11元,并按2021年4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解析

关于本案的本金,原告自认2020年4月15日实际支付给被告4.5万元。原告自认2020年7月9日实际支付给被告6.8万元,被告自认其中扣除的2500元是支付2020年4月15日5万元借款2020年7月15日应支付的利息,故实际收到款项应为7.0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2020年4月15日借款本金应为4.5万元,2020年7月9日借款本金应为7.05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如何处理。本案审理在新旧法律与司法解释更迭期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删除了就旧解释中关于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可以请求返还的规定,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可以抵顶本金,但新的司法解释对已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是否应当抵顶本金没有规定,被告答辩要求2020年8月20日之后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也应当抵顶本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利息规定受到司法解释划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拘束,被告已支付的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部分可以抵扣本金。


综上,民间借贷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俗称“砍头息”应当从本金数额中扣除。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可以抵顶本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已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结合近几年司法实践,对于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一般都可以用来抵扣本金,这对于职业放贷人、高利贷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相信随着司法的完善,无利可图的职业放贷人会越来越少,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添砖添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