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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后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可以就未获赔40%医疗费继续向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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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斐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1日,商某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案外人耿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商某承担同等责任。2023年6月12日,商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京市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商某为工伤。2024年2月2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商某致残程度为九级。2024年3月19日,南京市某人民法院就商某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就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下赔偿18000元后,剩余金额按照60%责任比例赔偿121378.32元。剩余40%由商某自行承担。商某后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以及诉讼。在一审过程中,商某要求公司就剩余40%医药费77438.88元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被告上海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商某医疗费77438.88元。

法院认为:商某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否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商某被认定为工伤,上海某公司作为肩负实名制责任的用工主体未为商某缴纳工伤保险,商某要求上海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商某医疗费77438.88元。


律师解析

首先,劳动者在道交案件和工伤案件竞合时,尤其是在处理完交通事故致人损伤事件获得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以后,仍然可以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公司进行主张。因为工伤赔偿的项目和人损赔偿的项目有些是不一致的,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在赔偿后能否继续向公司进行主张。若医疗费已经被全额赔付,则禁止继续要求双赔,否则就公司承担的责任来讲具有不公平性。如果仍有部分医疗费劳动者未得到赔付,公司仍就有补充赔偿的责任。最后,员工虽然是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交通事故受伤,进而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讲,支持公司对劳动者尚未获赔部分继续承担补足差额的工伤责任。


案件来源:(2024)苏0114民初9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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