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7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刚违规闯红灯,沿上海市普陀区某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小跑穿行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通过该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凌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对侧由东向西的机动车道内,适逢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绿灯放行,并跟随前车起步,被害人遭刘某驾驶车辆碾轧,周某刚见状逃离现场。被害人凌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12时许,周某刚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凌某某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的前三秒即已起步驶出停车线,事发时的车速约为22km/h,超过了上海市规定的非机动车15km/h的限速标准。对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法院审判
被告人周某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行人是否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1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条规定,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行人周某刚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完全符合刑法规定。
综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是,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此,我们友情提醒,所有交通参与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案件来源:(2024)沪0107刑初594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