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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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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前言

所谓借用资质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


案情简介

被告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被告睢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承包人)于2016年3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将“某商贸国际城·河畔春风”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睢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承包人)于2019年4月5日签订《河畔春风二期市政配套工程合同》一份,由被告将“河畔春风二期市政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仝某为原告在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其诉讼中陈述:“我自己投资的,但是属于公司领导统一安排人员材料的,公司统一管理的。公司将工程交给我总承包,权利和义务都是我承担”,“公司应该作为原告起诉,我没有理由和资格起诉,没有理由向被告要工程款,因为我是内部承包人。被告每转一笔钱都是转到原告公司账户的,我从来没接到被告一分钱转账和现金。”。


法律认为

第一,关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仝某为原告在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由其投资,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其享有和承担,原告睢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对此均系明知,可以认定仝某系借用原告资质施工,故发包人某商贸公司、承包人睢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借用资质的施工人仝某就借用资质达成了合意,由此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虽无效,但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仝某认为并明确表示工程款应由原告主张,其无理由主张工程款,故被告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无不妥,原告可作为权利主体诉讼。第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违约责任系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因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不应适用,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睢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7303274.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原告睢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就“河畔花园”房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47303274.6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睢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会面临诸多风险,包括:

1、合同无效。合同缔约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而借用资质违反了这一原则,应认定无效。

2、民事责任。若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害,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相关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借用资质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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