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被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向原告公司颁发广告标牌设置许可证,有效期4年。2020年5月,该市基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需要,要求对全区范围内所有楼顶商业广告牌进行彻底拆除。故执法局作出《关于撤销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对原告作出撤销楼顶大牌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决定后予以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执法局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该“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被撤销。
案件分析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撤回行政许可有明显区别
撤销许可与撤回许可均系具体行政行为,两者虽概念相近,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均有一定的关系,但区别明显:一是适用前提条件不同。撤销许可以行政机关违法许可或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许可为前提,系行政机关对许可实施监管,纠正违法行为;撤回许可的前提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机关撤销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自始取得的许可行为无效,其效力追溯于准予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而撤回许可自撤回之日原许可才失效,撤回之前的许可仍然有效,即不具有溯及力。三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销许可因原因不同从而是否赔偿有别,即因被许可人原因撤销许可不赔偿、行政机关原因撤销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损需赔偿;撤回许可因行政机关及被许可人均无过错,应当给予补偿。因此,行政机关撤销许可与撤回许可适用条件、发生的法律效力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不同,行政许可机关在许可管理中应注意区分并不能混淆适用。
二、撤销行政许可应遵循程序合法要求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有明确严格的要求,但并未规定撤销许可需要遵循的程序,但这不等同于、也不意味着撤销许可不需程序,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必要按照许可的基本原则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赋予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基本程序权利。撤销许可的程序可以参照行政处罚中许可的吊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