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熊某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车辆的右后侧不幸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原告瞿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前左部相撞,导致原告瞿某受伤。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熊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瞿某被紧急送医救治,医院确诊其伤情包括右侧颞叶脑挫伤及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等严重症状。经鉴定,瞿某因车祸造成的颅脑损伤伴有精神障碍,使其在日常生活中相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事故发生后,瞿某的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浓度为24.8mg/100mL。
法院判决
本案原告瞿某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应尽的义务,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决定酌情减轻被告熊某1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仅是法律法规所强制的要求,更是维护个人交通安全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案,原告瞿某因遭遇交通事故,其头部遭受重创,此结果与其未遵循规定佩戴头盔,进而扩大损伤之间存在强关联。因此,法院适度减轻被告熊某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此案件不仅凸显了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也强调了酒驾潜在的法律风险,提醒所有道路使用者应时刻遵守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务必佩戴安全头盔,预防交通事故伤害、确保自身与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