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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出轨赔偿对方50万”,出轨方是否需履行支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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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琦呢  来源:  阅读:

问题

平常生活中,很多夫妻会在发生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下婚内签署忠诚协议,这种协议大概的内容无非为:“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律师分析

对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明确的:

首先是法律弘扬的价值观: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民法精神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推进“德法共治”建设的具体举措。该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体现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强调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其次是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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