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村民甲和某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承包村委所有的7亩土地,承包期30年,30年的土地承包费一次性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集体征占,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因征占取得的当年青苗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及其他补偿归甲方所有。”合同履行期间,甲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包括清除树桩、平整土地、修建排水沟和道路等。2017年底,甲得知承包土地因护城堤项目建设被征占,但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或补偿信息。
2018年,村委与某街道办事处及甲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街道办事处向甲支付地面附属物补偿款760元,该协议由乙方代表代甲签字。甲认为乙未履行通知义务,也未支付相应补偿,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返还剩余承包费及利息。
法院判决
支持了村民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因国家征用而解除的纠纷。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国家征占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认定2018年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日为合同解除日,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关于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规定。同时,对于应返还的承包费及利息,法院支持返还剩余承包费,并认定甲无过错,村委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由此可知,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中,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国家征用土地时的处理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了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既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返还义务及利息支付问题,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有无过程并依据公平原则等进行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来源:(2017)青民再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