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第一村民小组村民。2017年10月27日,第一村民小组与陈某某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将涉案黑岭土地(1.68亩和8.99亩)发包给陈某某。2019年3月,陈某某申请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第一村民小组、某某居委会、某某镇政府及儋州市某某局逐级审核通过后,于同年7月17日获颁经营权证。
某某居委会主张因涉案土地早在1999年因石场扩建需要,已通过《石场扩建用地协议》以征地形式补偿陈某某等人,陈某某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由某某居委会对外出租(如2002年、2017年租赁给儋州某某公司) 因此以“土地确权错误”为由,请求某某镇政府及儋州市某某局撤销陈某某的承包经营权证。2023年6月2日,儋州市某某局根据儋州市政府批示,作出《注销公告》,以“承包地块错误登记”为由注销陈某某的承包经营权证。
陈某某不服,诉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注销公告》。一审判决后,某某居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撤销儋州市某某局于2023年6月2日作出的《注销公告》中关于注销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xxxxxxxx)的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儋州市某某局作出的《注销公告》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前提和基础,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仅是国家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并非政府的授权行为。儋州市某某局在颁证过程中履行的是行政确认职能,而不是行政许可职能,儋州市某某局无权通过涉案注销公告的方式径行撤销陈某某的涉案经营权证。只有在第一村民小组和陈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情形下,经合同相对方申请,儋州市某某局才能撤销涉案经营权证。本案的争议实质为民事合同纠纷(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案例来源:(2024)琼97行终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