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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 | 谁在用,谁负责!塘口实际使用人需承担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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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磊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8日,建湖县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许某某签订《塘口承包合同书》,约定许某某承包51#塘口(109.3亩)从事水产养殖,承包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承包金五年共计245,915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前两年由许某某及他人养殖,后三年由潘某某实际经营并支付相应费用。合同到期后,潘某某未与某公司续签书面合同,但继续占有使用该塘口至2023年年底,期间未支付承包费用。

某公司遂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某某支付2019年至2023年共五年承包金245,925元。潘某某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某公司未积极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等理由,拒绝支付承包费用。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与潘某某均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湖县某开发公司承包金196740元;

二、驳回建湖县某开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尽管潘某某并非原合同的签订方,但其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实际使用塘口从事养殖,且大溪河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承包关系。法院据此认定潘某某是支付承包金的适格义务主体,维护了土地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考虑到某公司未积极向潘某某行使权力,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红法院酌情减免潘某某一年租金,兼顾了个案公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2024)苏09民终3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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